【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某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对被告朱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过程】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王某、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执行人刘某将政府向其家庭发放的附属物补偿款20.7735万以张某(系刘某妻妹)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领取,地款补助55.6544万元以其母亲徐某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领取,拆迁补偿款42.9996万元以其父亲刘某的名义在银行领取。后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刘某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将以上款项部分用于投资。
2019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梁某结清欠款,并取得谅解。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等待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被执行人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报告财产,转移股权,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