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酒驾也成了生活中的巨大隐患,由于酒驾醉驾造成的危险驾驶案例数不胜数。无独有偶,被告人方某酒后心存侥幸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将其送上了法庭。醉驾皆因酒壮胆,危险驾驶该咋判?法院请您当法官——2020年11月14日上午九时,义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犯罪案。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方某抽血并进行测试,经鉴定,方某酒后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方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寄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变得普及,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交通事故频发多发,在不规范行车行为中酒驾行为占据了半壁江山。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禁止酒后驾车仅靠执法机关的处罚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的是驾驶者的自觉。因此,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我约束力,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不只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更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在此,法官告诫广大驾驶人员,要心存对生命、对法律的敬畏。要牢记为家人负责、为自己负责,为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道路千万条,安全最重要,行车要规范,劝君必记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