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仅21岁的中专毕业生姚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0年1月姚某刑满释放后恶习未改,三个月流窜到洛阳、义马、新安周边县市手机卖场及营业厅,趁人不注意偷梁换柱偷盗手机,三个月疯狂作案五起,偷盗各种手机五部价值12000多元。被告人姚某某触犯刑律二次进宫,姚某将受到怎样的刑罚,“请您当法官”第十五期义马法院分场为您解开谜底——2020年10月24日上午,义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和小学生参与旁听了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基本案情
义马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男,河南省义马市人,199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游民。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姚某多次流窜于义马市、新安县、洛阳市、三门峡市等地,实施盗窃行为。先后共盗窃手机五部,价值1299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中的四部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姚某在义马市在义马上品酒店被义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22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庭审中,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表示悔罪。
裁判结果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极大,其行为一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在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我国刑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单处罚金。被告人姚某盗窃他人财物五场次价值12995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姚某犯罪,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被告姚某退赔受害人韩某某3099元。
一审宣传被告人姚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以案普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用活生生的案例为旁听的小学生同学们近距离以案普法法,指出生活上追求享乐,是青少年犯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共同特点,教育同学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此次“请你当法官”活动不仅让同学们更能直观地认识法律,还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达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获得了小学生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