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上下班还是旅游途中,同事、同学、朋友要求搭顺路车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驾驶人基于同事情、同学情、朋友情而实施的自愿行为,搭乘人也会感谢驾驶人的热情援手,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问题时,往往又会引发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的激烈矛盾,社会反响也很大,究竟应不应该追究驾驶人责任?搭乘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大众的困惑。“请您当法官”义马法院分场为您以案说法——2020年9月26日上午,义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起好意搭乘交通肇事赔偿案,对这种广泛存在又引起巨大争议的行为进行解读,并对该类纠纷案件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裁判规则。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春,从洛宁老家来义马行人情,同村的张某、程某某、董某某要求趁车,被告人张某春接受他们的请求,同意他们免费搭乘。2019年11月4日09时许,在连天310国道805公里200米义马市滨河路口处,张某春驾驶的陕EQ621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李某驾驶的晋L6163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陕EQ6218号小型轿车向左侧滑,又与由西向东行驶温某某驾驶的豫MH16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VJ58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张某、程某某、董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4日07时10分,张某经渑池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11日,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重大过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时考虑到张某春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春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属于免费好意搭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和133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决拘役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合同行为,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 对于“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纠纷双方当事人多是亲戚、朋友等关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与其他普通案件区别对待。生命诚可贵,友情不可抛。尽管5月28日刚刚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其实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但是,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他人搭乘,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搭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应当指出,法院判决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