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民一庭法官立足以人为本,不断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多方努力化解矛盾,取得显著成效。近日,该庭经不懈努力化解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儿童抚养权纠纷,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郭佳佳,女,年仅14岁。其父郭本理2008年与其母亲高新霞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女儿郭佳佳由高新霞抚养,小女儿由郭本理抚养。但是离婚以后郭佳佳却一直在义马由其祖父祖母照顾,高新霞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郭佳佳因上学户口以及抚养费问题需变更抚养权关系,将自己的母亲高新霞诉至法院。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郭本理与高新霞互不相让,双方情绪非常激动,局面难以控制。面对如此困境,该庭法官采取冷处理,组织进行迂回调解、庭外分散调解,情理法并重对原告的父亲、母亲以及外祖母分别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她一方面规劝原被告双方各自换位思考,高新霞也是郭佳佳的母亲,只是一些客观原因致使未能尽到自己做母亲的责任,自己也很惭愧。同时讲明双方对孩子都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逐渐消除误解,稳定情绪。承办法官遂抓住有利时机反复多次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劝导调解。既有背靠背的分散调解,又有面对面的真诚说服,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和颜悦色的坐到了一起。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发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新霞同意将郭佳佳的抚养权变更,由其父亲郭本理抚养。高新霞在狂口村的面粉、生活费的福利归郭佳佳所有,折抵高新霞应付给原告郭佳佳的抚养费至郭佳佳20周岁止”。至此,这起因离婚引起的抚养权变更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