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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路心语】难忘的一次调解

  发布时间:2020-06-18 10:06:19



我自2013开始从事审判工作,到现在已近五年,在这五年的审判工作中,有为当事人维权后的喜悦,也有当事人误解和谩骂后的万般苦恼,恰逢三门峡中级法院进行“我最难忘的一件事”征文活动,这使我想起了去年办的一起案件。 

去年8月,夏某受雇于邻居家为其修葺房屋,不料干活时因脑溢血突发离开人世,一家老小的生活也因为顶梁柱的突然离开,陷入了困境。事后两家人经过村委会的调解达成协议,由雇主胡某给付6万元作为死者家属赔偿,但因为当时资金紧张,胡某仅支付了4万元,并答应余款会在2个月之内给付,可是约定的期限已过,胡某却拒绝支付尚欠的赔偿金。 

万般无奈之下,夏某已经七十多岁的父亲夏大爷,在儿媳妇的搀扶下颤巍巍地来到法院,希望法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帮助自己要回剩余的欠款。 

在审查这件案子之前,我们发现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书上,除了夏家和胡家的签名外,还有该村的村支书李某签名,我们打电话过去了解了详细的情况,原来因为觉得赔偿金太多,所以胡某反悔了,但是经过村调委会、镇司法所多次调解,两家始终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村支书也希望法院能尽快处理此案。 

我想若按部就班先立案送达,等举证期一个月过后再调处,那可能会错失调处纠纷的时机。经过与镇司法和村委会商议,我决定在案件送达之前实地进行一次调解,时间就定在三天后。 

第三天,我们早早来到了距市区十几公里外的村委会。双方当事人及亲属、村干部都按时到场。调解开始后,我首先讲明了法院调解与判决案件的区别,征求双方意见,让双方各自发表自己的处理意见要求。夏大爷和儿媳妇认为既然双方已签了书面协议,村干部也作为见证并签了名,胡某就应该按协议约定给付余款2万元。 

胡某认为,签订协议时情况特殊,且当时自己是在夏家的威胁下迫于无奈才签的名,因为夏家扬言要将死者抬到其家中,所以自己违心签订了协议,现在自己年老无经济能力,儿子、儿媳不愿出钱,自己也没有办法。 

双方的各执一词,使面对面调解陷入了僵局,那么再试试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为双方做工作吧,单独面对夏大爷和其家人时,我们给他们详细解释补偿与赔偿的区别,并指出对夏某病亡的结果胡某只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而补偿幅度一般仅为赔偿额的30%左右,并按当时标准为其算了一笔账,劝导他们在自己合法权益未损的情况下作出一定让步。单独面对胡某时,我们又为其解释民事协议的效力及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劝导其能做到信守诺言。 

一轮单独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的态度有所转变,两不相让的紧张局面有所缓和。接着村干部对两家昔日的友好关系,互助生产情况进行了温情回顾。经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释法说理,最终我代表法庭给双方提出了调解建议:由胡某凑足剩余的2万元补偿款交到法官手里,然后由夏家当场退还5000元给胡某,而夏家最终领取1.5万元。这样既维护了双方的面子,解决了问题,同时还淡化了邻里矛盾。 

最终,胡某很快将2万元交到法官手中,村调解委会当场给双方书写了补充协议并加盖村调委会印章,双方签名按印后,当场按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兑现,这场纠纷终于在我们的耐心工作下终结了。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通过一个个这样案子的圆满调处,我的感悟颇多。基层法官办理案件时要结合社情民意、民俗民风,防止机械照搬法条办案。法官的工作目的是化解群众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按程序办案只是解决群众纠纷的一种方式,日常工作中应多采用灵活机动的方式,基层法官心里要装着群众,把老百姓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抓住时机快速化解矛盾。 

其次是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一些细节问题并能将之升华,善于在调解过程中用平凡的眼光去发现闪光点,从而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同时,掌握好调解的主动权,适时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建议,引导双方达成协议。     

总之,在践行司法为民的实际工作中,只要我们把群众观念牢记心头,处处留心皆学问,报着谦虚学习的态度,相信我们每一名法官的司法技能和司法水平一定会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责任编辑:朱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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