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学功、李春风、闫惠萍、义马市华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学功、李春风、闫惠萍、义马市华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贺卫锋
电话:03982205600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