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杨某某等五人涉恶犯罪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冯某等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义马法院审结的首例有上级政法机关异地交办的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房某某、冯某、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逐步形成了有一定影响力的以被告人杨某某、房某某为首,以冯某、李某某、王某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并非法侵占该房屋两年、非法拘禁并将受害人殴打为轻伤二级、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等犯罪行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义马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某某为涉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房某某在其参与的犯罪中,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冯某、李某某、王某某每次参与犯罪活动都是分别受被告人杨某某、房某某的安排和指示,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全案被告人应按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危害大小,综合考虑,分别定罪量刑。被告人杨某某、房某某、冯某、李某某、王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房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冯某等其他三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