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制度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院审级制度为四级两审终审制,发回重审是两审终审制度的重要组成环节,我国的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这三大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中都设置了发回重审这一环节。本文仅就义马法院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收案数和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被发回重审案件作以分析研究。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收案1542件,上诉案件242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6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5件,刑事案件16件,行政案件2件。上述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的案件有59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 93.65%;因程序违法被发回的案件3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4.76%;因判处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被发回的案件有1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9%。
一、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三大诉讼法的立法检索可以看出,发回重审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现按照发回重审的原因,对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我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存在的问题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发回重审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是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一个主要原因。存在的问题有:
1、对案件中涉及的问题没有做到全面审查,造成案件审理片面,不能解决实际纠纷。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型案件,个案的事实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就每一案件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核实,查明案件的症结,才能作出准确的判决。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法官对存在的问题或视而不见,或片面的认为与本案无关,就草率下判,以致判决并不能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实际纠纷,引起一方或双方都不服判决而上诉。
2、对个别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认识不清,使案件该查的事实未查,造成判处不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面临的案件也日趋复杂,往往是几个或多个法律关系并存。要审理好这样的案件就要对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全面、准确地梳理,才能办好每一个案件。
3、案件审查不严,有证不质、有质不认或错误认证。部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存在因主审法官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工作不够认真负责,而存在审查不严,有证不质、有质不认的情况。
4、对一些不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随着新类型、复合型案件的增多,仅仅运用《民法通则》已不能正确、合法的处理案件,一些单行法规的出台及运用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现在的案件当中。尤其是现在一些案件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公司法》等相关单行法规的内容,因此熟练掌握这些单行法规将是当务之急。
(二)程序违法的案件存在的问题
程序违法是我院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第二大原因,存在的问题有:
1、错列、漏列主体。主体错列或漏列会造成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却承担了民事责任。这种程序上的差错势必造成案件的错误处理有违公正。
2、对程序法的规定认识不明确,致使案件处理错误。三大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办理案件当中应当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但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却出现了对程序法的规定认识不明确或认识不清导致案件处理错误。
3、未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造成当事人上访、上诉。办理案件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由于程序上的一点不公就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引起上访、上诉。如案件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在开庭时又不做说明,导致当事人的怀疑而引起上诉,亦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处不当的案件存在的问题
因认定事实错误、判处不当虽在发回重审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依然有不可忽视的问题存在,主要有:
1、未严格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判处案件,导致判处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要求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焦点问题,是否成立,应在开庭当中严格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法庭调查,并在最终作出是否支持原告主张的裁决。在庭审中疏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势必造成案件的处理不全面,没有真正解决双方的问题纠纷,使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2、判决的认定事实、论理部分与判决的处理结果相互矛盾,导致判处不当。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必须严格按证据认定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理有据、裁判准确,否则将会失去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没有说服力。有些案件判决的行为、结果、责任不相一致,造成判决含混不清,没有说服力。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审判人员的主观努力不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循守旧,未树立与当代司法制度想适应的司法理念。在廿一世纪的今天,我国司法制度在完善健全和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观念、机制和规范,这就要求当今的法官要与时俱进,具备鉴别先进文明成果的能力,树立与当代司法制度想适应的司法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与效率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而目前,部分法官中仍然用老的传统经验及观念办理案件,致使有的法官对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证据的质证、认证不予重视而造成案件处理不当;有的法官对自己的居中地位认识不清,没有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缺乏举证的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
(二)认定证据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定案草率。有的主审人员虽然强调当事人举证,但对所举证据不经法庭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或证据经法庭质证,但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还较缺乏即予定案;或虽然证据不缺乏,但证据间的矛盾尚未排除,证据锁链还未形成,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缺乏甚至没有关联性即行判决。
(三)对法律政策适用不求甚解。有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甚至曲解,使案件的处理欠公正;有的法官只熟悉基本法律,对相关的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及通行的惯例不了解,使案件错判。
(四)轻视程序法的学习和适用。法院判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是诉讼的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而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法官不注重程序法的学习乃至适用,认为只要实体裁决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并不重要,致使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失去信心。
三、对审判工作的建议
为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克服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法官审判业务素质刻不容缓
1、要深入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法规、与民法经济法交叉的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2、要针对审判业务中的薄弱环节,举办投资少、时间短、见效快的审判业务培训班,培养各级各类的业务骨干。
3、要与高等政法院校联系,通过脱产学习,函授教育等继续教育途径,在提高学历的同时,着重提高干警的法学理论水平,培养高层次的法官队伍。
4、要通过示范庭审观摩、庭审比赛考评活动等,切实提高庭审水平。
(二)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到位
1、思想认识必须到位。 审判方式改革涉及国家体制、法律文化、司法传统、执法环境、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等多种因素,是一项系统工程,决不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作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地开展工作,一切安步当车的工作态度、乐在为安的思想情绪必须坚决克服。
2、调查研究必须到位。改革审判方式必然遇到立法、司法中的深层次问题,只有把调查研究放到改革的重要位置,在人员上、领导上及物质保障上全部到位,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3、审判规范必须到位。把审判活动统一到诉讼法立法精神上来,确实把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庭审中,放到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断理和裁判上,保证审判的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社会效果好。
4、监督指导必须到位。从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入手,凡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100%的公开审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形象。要制定措施,大力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严肃处理那些不按程序法审案的错误做法。
(三)强化合议庭职责
1.依法规定合议庭职权范围,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划分院、庭长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界限、范围,对院、庭长以审委会委员或审判员名义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事。
3.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已经阅卷并出庭审理,有审理报告或采信证据的目录及分析认定意见等。
(四)强化办案责任心。办案责任心属思想范围的问题,重在教育。一方面,要深入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尽量将属于办案责任心的行为内容进行量化,纳入岗位目标管理,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制的手段,实施有效管理。
(五)严肃审判纪律。审判纪律是严肃执法及法制统一的重要保证。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不论是否有“关系、人情”,都必须一视同仁、秉公断案。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错案的,要追究相应的错案责任,对办案中徇私枉法的,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保护主审法官在审判中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