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析司法责任制视角下的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发布时间:2018-07-23 15:31:14


    关键字 司法责任制;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法、理、情

    在当前“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权、执行权的具体行使者,其制作的裁判文书理应具有规范的、较强的释法说理,是司法改革中实现新时代司法责任制视角下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当今我国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人民法官如何贯彻、落实该指导意见已成为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急需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文以司法责任制为视角切入对新形势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行分析,对司法责任制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分别探讨,从司法责任制,裁判文书的重大意义及与人民群众期盼的差距,裁判文书加强释法说理的必要性、要求及效用出发,对司法责任制视角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行浅析,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一、浅析司法责任制

    (一)司法责任制的含义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主体,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和执行权。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司法责任制视角下的裁判文书说理,因此本文所说的司法责任制谈论的主体仅限于人民法官。

    关于司法责任制,《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均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不够系统和完整。在现代汉语中,责任是指做好分内事和没有做好分内事而应受到追究的过失。①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②随着时代进步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在对司法责任制内涵的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形成了新的认识,赋予了司法责任制新的时代涵义。笔者认为司法责任制不应该单调地强调违背司法职责的不利后果的承担,还应当注意到与责任相统一的司法权力配置的因素,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二)司法责任制的目的

    1、“让审理者裁判”。 法官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审判的功能在定纷止争。裁判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待矛盾纠纷,人民法官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要做到客观、公正,就必须保持中立,以中立者视角来看待纠纷,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当纠纷各方无法形成合意,妥善解决矛盾时,法官不仅需要对案件事实准确清楚地认定,对法律法规的正确、恰当的适用,更需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释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能看明白、信服裁判文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释法说理应尽可能的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而不要寄希望于判后答疑。人民法官只有中立、独立地、认真负责地、耐心细致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中,才能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正所谓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司法责任制的构建一方面“让审理者裁判”,让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理和裁判权的有机统一。

    2、“让裁判者负责”。

    人民法官依法行使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或执行权是一个即明确而又无形的权力。明确是指在法律适用上,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必须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绳,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随意地行使审判权或执行权;无形是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细、具体时),法官需要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形(包括当事人陈述、案件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社情民意等),结合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经验进行自身内心的确信后,依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判。当前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司法责任制必然涵盖了包括“权限”及“问责”的内容,是对审判资源优化合理配置,是权力和职责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在“让审理者裁判”的基础上,建立配套的人民法官权力及责任清单,明确法官独立审判权、执行权的权力和责任的内容和范围。若“裁判者”偏离了权限范围作出违法裁判,那么“裁判者”将为其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让裁判者负责”。

    二、裁判文书的重大意义及与人民群众期盼的差距

    (一)裁判文书的重大意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裁判文书必然承担着诸多的法治使命:

    1、对人民群众来讲,裁判文书是定纷止争的稳定器,是权利人行使权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依据。

    2、对社会各界来看,刑事裁判文书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惊醒剂;典型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能指引和规范群众的经济社会活动;典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在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3、从历史潮流来看,裁判文书是记录时代法治进展的重要载体。正因为裁判文书的重大意义,古今中外的司法机关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视为裁判文书的生命。党和国家对裁判文书也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样式,对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做出明确要求。将所有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上网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不断调研,反复讨论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广大法官应当要认真学习、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每一条具体规定落实的为民司法的工作实践中。

    (二)裁判文书与人民群众期盼的差距

    目前,裁判文书绝大多已经上网接受群众监督。我们在司法公开方面已迈出关键的一步。但是裁判文书的质量,特别是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部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盼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说理不够的问题

    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或被告人)看不出裁判主文的依据和理由(尤其是刑事案件,因涉及人身自由等金钱无法弥补的损失,涉案当事人更期待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就会以法院裁决理由不充分而上诉、再审或上访。若能在裁判文书中把事说清、把理说透,也可能让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为上级法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自身的办案质效,还促使了社会和谐稳定,真可谓一举多得。

    2、少数裁判文书存在说理不规范的问题

    裁判文书说理不规范会降低裁判文书的严肃性,也会影响裁判文书的具体执行。裁判文书说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的裁判文书繁复冗长。有的裁判文书将法律教育中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搬入裁判文书,不仅会产生新的争议,还会影响裁判的执行力。

    3、三是一些裁判文书存在用词用语不规范的问题

    因用词不规范,不准确,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不理解或误解,也给裁判文书的执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部分人民法官面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困惑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已经更加全面和深入,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越来越多的法官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在司法具体实践中,部分法官仍然存在“不会说”、“无暇说”、“不愿说”的三种情况,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有待提高。

    1、极少数法官面临着“不会说”的困扰

    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少数法官主观上想释法说理,但客观上由于受写作水平及对法理、法律法规理解水平的限制,未能结合真实案例在裁判文书中详细、全面的释法说理,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释法说理首先要坚守信仰,要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不紧要阐明事理,还要释明法理,更要讲明情理,行文过程中还要注意讲究文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部分应当做到富有逻辑性,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足、论证要有力。

    2、一些法官面临着“无暇说”困境

    司法实务中人案矛盾突出。“案多人少”压得一些法官喘不过气。法官除了办理案件外还有许多其他工作要做,因此主观上认为没有时间做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事实上,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法官的主持下,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适当的简化释法说理部分。大多数法官也正在通过各种努力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都希望能做到当事人各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是,必然存在一部分案件,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要想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信服,就必须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工作压力大,事情繁多而忽视了释法说理,反而会“事倍功半。”如果不厌其烦的做好释法说理,还真有可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接受裁判结果,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和当事人不服,不断上诉、再审或上访相比,这样做反而是“事半功倍”。

    3、一些法官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不愿说”情况

    有的法官,理论水平高,办案能力强,也有写作水平,但出于各种原因,就是不愿释法说理。③一是各级法院定期汇编优秀裁判文书,鼓励引导法官强化释法说理,撰写高质量高水平的裁判文书;二是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三是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评查的主要内容;四是建立裁判文书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监督两个方面,强化法官释法说理,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水平。③

    三、裁判文书加强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及要求

    将诉讼进程和裁判论断产生的理由进行释法说理即是将公正司法以“看得见”方式实现。正所谓思考的过程远比结论本身重要,因为思考的过程更能展示司法的理性与睿智。④

    (一)新时代司法责任制下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新时代司法责任制在核心的内容即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裁判是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释法说理更是法官裁判中的点睛之笔。

    (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下的必然要求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同时判决书和裁定书都应当写明裁决的结果和理由。⑤裁判文书上网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必然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法院判决、裁定必须说明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在要求。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讲清“三理”

    释法说理,首在“法”字,重在“理”字。简言之,就是要阐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民众明理服法。⑥因此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重点是“三理”:事理、法理和情理。

    1、事理是前提。法官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还要将案件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等表达清楚明白。如果表述不清,就有当事人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情况,甚至会认为误认为法官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是非不分。

    2、法理是核心。法官在引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还要阐述、解释作出裁判文书的理由,深入浅出阐释其内含的法理。最好能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将深奥的法理通过具体、生动、鲜活的真实案例讲清楚、讲明白,既普及了法律知识,其到司法宣传的作用,又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支持法院裁判,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3、情理是归宿。法律也是情理的体现,把法律说清楚,说明白,就能揭开法理深奥的面纱,露出情理的真实面容,同时也便于群众理解法律。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大多数人更愿意从情理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也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当地的社情民意及案件本身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效用

    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以起到三方面的效用:

    (一)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文书必须以社会的理解、接受和认同为归宿,否则失去民众支持,这些决定、建议便会失去存在的根基,无法取得实效。细节成就完美。通过加强释法说理, 裁判文书可以成为翔实的说理论文,成为普通公民可以用来学习的法律教材。如果裁判文书说理透彻、分析精辟、语言精当、法情交融,那么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化解矛盾、教育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方面,一定会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二)人民法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

    释法说理是对人民法官综合素质的全面考验,旨在杜绝凭经验、凭感觉草率判案的现象。充分释法说理的论证过程, 有助于人民法官的归纳概括能力、分析综合能力、认证裁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各项能力的综合提高。

    (三)人民法院司法威信进一步增强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职能。人民法院自身的执法质量是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重要前提。加强释法说理,可以使裁判文书都建立在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的基础上,大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对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人民法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该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从落实司法责任的高度来提高认识,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能有力地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还将通过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取信于民,在社会上巩固的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五、如何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一)提高人民法官的职业素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

    审理案件的过程既是一个分析、归纳、综合、推理、认定的思辨过程,又是一个发现证据缺陷、事实模糊以及定性不准等问题的过程。只有通过复杂的逻辑思维,详细、完整、充分的论证,才能把案件事实审查清楚,相关法律法规找准确,对行业习俗有所了解,对社情民意能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引领当事人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道路,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即使无法促使当事人和解、调解,人民法官更应将自己所做的大量的、繁琐的、细致的工作通过裁判文书以文字的形式展现在当事人眼前及社会公众眼前,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这个过程必然要通过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细致的、认真的、富有逻辑性的完成。人民法官要完成好这个工作必然要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能力,具备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多样性的案件特征的能力。这些能力既要建立在对法理和政策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的真知灼见,又要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则进行的思维。人民法官应该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考虑案件,他们的法治视野以及法律适用的思考应该有别于普通公众,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人民法官还需要具备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思维活动的过程能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方式在法律文书或口头中条理清楚的表达出来,以显示“看得见的公正”。综上所述只有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实务水平和法律职业素质,才能适应释法说理现实需要。

    (二)探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

    裁判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论证严谨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呈现审判、执行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人民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现行的一些裁判文书(如调解书样本)为填充格式,人民法官填写当事人概况、案件性质等要素即可制作完成,无需作任何分析论证,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但也存在无法反映法律事实发生的全部过程,禁锢了人民法官的判断力和主观能动性等问题,难以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履职的形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文化需求已不相适应。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就是迫在眉睫的与时俱进的改革。采用说理式法律文书,详细阐述理由和依据,尤其是力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让当事人不仅知道结果“是什么”,还知道“为什么”这样判。当事人知悉了人民法院办案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再反复找人民法官要求解释或找人请托说情,不再人民法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既减少了有关部门上访的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质上还是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也规范了法官办案的行为,增强了法官的责任心。

    (三)寻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形式的多样化

    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要建立在全面剖析案情、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关键事实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矛盾纠纷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论证为什么要采取这样判决或裁定而不采取其他的观点,既要阐述所采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要揭露和驳斥败诉方错误的观点或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事由)的理由。人民法官要做到有立有驳,才能令人信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由,经审理认为不宜支持的,除事实、证据的分析给以详细的分析和说明其不予支持的理由外,还寓情于其中,恰当地表达关怀、期望、谴责、鼓励等感性因素,让败诉方也能感觉到司法的温暖、司法的人情味。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让裁判文书充分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取得最佳的说理效果。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的形式应当多样化,对于显而易见的、是非分明、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采用口头答疑,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人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彼此对立情绪严重或可能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质疑时,可以以心理疏导为主,以理说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深入案发地,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调解机构等共同进行劝解、调解,安抚当事人较为激动的情绪,待其平静后,再帮助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人民法官也可分别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到人民法院单独进行劝解、调解,积极开展刑事和解等方法,缩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以取得实效。

    综上所述,法、理、情都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是法律规范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应用的集中体现。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体现了人民法官的业务素质,也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民法官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对人民法官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必将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六、结语

    司法责任制是在我国改革背景之下具有时代涵义的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的视角下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必然是新时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期盼。对人民法官来说,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履行宪法、法律所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应尽的职务行为。要想做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必须深入认真学习、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指导意见中的每一条具体规定落实的为民司法的工作实践中,从“法、理、情”多角度、全方位地做好每一份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的司法的阳光、司法的温暖,也通过每一份裁判文书的精心、细致、负责任的释法说理不断的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① 吕叔湘,丁声树主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702。

    ② 杨立新,《司法责任制语境下的法官良知与良心》,摘自《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8日,第2版。

    ③ 王新清,《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4日,第2版。

    ④宋健强,《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⑤袁定波、郭文青,《新民诉法规定民众可查阅生效判决裁定倒逼机制促法官更注重释法说理》,摘自《法制日报》,2012年9月14日,第5 版

    ⑥余双彪,《释法说理是公开的深层次要求》.摘自《检察日报》,2010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xx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