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酒驾入罪”已走入我们的生活。醉酒驾车属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义马市人民法院于6月1日审结三门峡市辖区第一例酒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照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义马市千秋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煤技校门口处,经设卡的执勤交警拦查,被告人王某某强行闯卡,后驾车逃窜至该市武装部家属院内被抓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某血醇含量为122.1mg/100ml,系醉酒驾驶。
义马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