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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法院告诉您:执行不能≠执行难

非是法院不执行 执行不能堪伤情

  发布时间:2018-09-30 16:23:34


    “打赢官司拿不到钱,还打官司干啥?”“法院判了,却执行不了,你们法院是干什么的?”“你们不是承诺解决执行难?说了咋不兑现!”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疑难案件,有些申请执行人的不依不饶,经常这样抱怨法院执行人员。近年来,义马法院紧紧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用尽执行措施,用活执行手段,向执行难发起总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7年至2018年7月,义马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21件,执结1362件,执行到位标的额2.8亿元。尽管法院5+2白加黑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但是,一些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仍有偏差,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应该顺利拿回欠款。而当法院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时,往往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是“执行难”。

    为什么一些当事人和群众会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各种误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与区分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和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第三方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穷尽了所有可以采用的措施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故“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对此,义马法院公布2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帮助大家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增强社会大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案例一: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5月15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发现可执行线索。2018年4月13日依法对王某拘留15日,但王某仍未履行分文。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王某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义马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义马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渑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项某某诉李某某、渑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项某某47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000元,被告渑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渑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司法拘留,但其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渑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辆变卖6万元,渑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履行1.5万元,2018年2月,义马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渑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再次执行到位5万元,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项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长期卧床需家人照顾,家庭情况困难。鉴于项某某家庭实际情况义马市人民法院对其给予司法救助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义马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后,穷尽执行措施,先后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追究拒执罪,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但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诉讼只是国家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手段,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执行不能”事实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交易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有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少、有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常存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躲猫猫”等现实困难,法院为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加强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加强与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但还仍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

    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三是司法救助。

    有些申请人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很大误解,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其实并非如此。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笔者认为,首先要将精力放在科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执行难”以及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上面,这是宣传的重点。具体来讲,人民法院执行攻坚的目标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既为“难”,即意味着通过努力尚可克服。然而,“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些案件是人民法院无论如何都无法执行到位的,基于此,即使人民法院未能执行兑现,亦不应有所苛责。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加大宣传让公众明白“执行不能”的表现、成因及其救济措施,树立“执行不能≠执行不力”的认知和理念,以减少误解,增加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并学会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从而在今后生活中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出现的概率,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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