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发布时间:2016-07-09 17:05:22
被告人史某某住河北省临漳县临漳镇,孙某某住河南省渑池县。义马某某公司申请执行史某某、孙某某经济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决史某某、孙某某共同向义马某某公司支付款项743938.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拒绝执行。2014年5月13日,经义马某某公司申请,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史某某、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史某某、孙某某履行义务。但史某某、孙某某并未履行法律义务,且史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有资金来往,孙某某名下登记有一辆吉普越野车,2014年12月23日,史某某、孙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逮捕。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有资金来往,孙某某名下登记有一辆吉普越野车,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6月17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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