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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高某某、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16-05-13 16:02:51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申请追究拒执罪,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方某某为被告高某某运送煤矸石,2015年1月11日,被告高某某为原告结算了2014年4月、5月的运费共计30477元,因当时被告无法给付,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6月的运费一直未结算。随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高某某讨要,但被告高某某一直置之不理;被告许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该款项系二被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随后,原告诉至法院。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某某、许某某给付原告方某某运费30477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许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权利人方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30477元及利息、诉讼费562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义马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许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高某某、许某某未履行。随后,申请人方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程序,被执行人高某某、许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该案于2016年3月12日全部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高某某、许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无奈之下提起追究拒执罪自诉程序,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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