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执行能力,拒不履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一)基本案情
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豫128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义马某公司退还原告袁某某27292元。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义马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义马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义马某公司限期内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申请人袁某某于2017年10月15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义马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在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后的巨大压力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义马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故意逃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履行。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