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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法院:打击拒执罪惩戒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26 10:47:13


    案例1.王玉魁惩戒案

    具有执行能力,长期躲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纳入失信、定制失信彩铃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一)基本案情

    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豫128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16450元,被告王玉魁同意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刘鹤16450元。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王玉魁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魁送达执行通知书,王玉魁限期内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申请人刘鹤于2017年8月4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玉魁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9月20日经申请人同意,我院为被执行人王玉魁手机号设置失信彩铃。在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后的巨大压力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玉魁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故意逃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设置失信彩铃,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履行。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闫小留惩戒案

    具有执行能力,长期躲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纳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一)基本案情

    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128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闫小留欠原告赵海软、张金凤借款310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1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海软、张金凤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小留送达执行通知书,闫小留限期内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态度极其恶劣,拒不履行。

    申请人赵海软、张金凤于2017年9月5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玉魁纳入失信名单。在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后的巨大压力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闫小留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故意逃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感受到失信惩戒措施的巨大压力,积极履行。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上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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