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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典型案例宣传发布

发布时间:2017-09-03 11:50:30


    案例1:尚正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具有执行能力,长期躲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启动追究拒执罪自诉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一)基本案情

    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豫128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尚正委欠原告刘秋霞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7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正委送达执行通知书,尚正委限期内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态度极其恶劣,拒不履行。

    申请人刘秋霞于2017年8月15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尚正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正委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自诉人刘秋霞申请撤回自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尚正委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故意逃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履行。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马明勤拒不执行判决案

    具有执行能力,长期躲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启动追究拒执罪自诉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一)基本案情

    朱建伟诉马明勤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豫128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马明勤于2017年4月20日前赔偿原告朱建伟财产损失17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明勤送达执行通知书,马明勤限期内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态度极其恶劣,拒不履行。

    申请人朱建伟于2017年8月15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马明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明勤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朱建伟主动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履行义务。

    (二)典型意义

    在公安机关不受理申请人控告的情况下,按照刑事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提高了人民法院打击老赖拒执行为的效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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