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苗红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具有执行能力,长期拒不执行,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启动追究拒执罪公诉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
(一)基本案情
王改花诉苗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红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改花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676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苗红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苗红艳限期内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态度极其恶劣,拒不履行。
随后义马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苗红艳进行司法拘留。2017年3月2日,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执行人苗红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苗红艳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积极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2017年5月5日,判处被执行人苗红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苗红艳具有执行能力,长期拒不执行,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启动追究拒执罪公诉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款项。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王美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转让股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8日杨运动驾驶登记在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美金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权利人梅超峰等15人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共计本金942150.38元。义马市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权县美金运输有限公司仅于2014年6月19日履行了5万元,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经调查,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王美金将美金运输有限公司的5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李让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美金变更为李让全且转让费未用来执行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王美金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故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王美金的刑事责任。后公安机关将王美金抓获归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美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美金在其运输公司股权转让后,对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美金家属迫于压力,将剩余款项全部履行到位。鉴于其到案后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据此,2017年5月,义马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王美金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股权全部转让,并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美金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王美金家属迫于压力,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王美金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