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工作,强化节点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建立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关于全省法院超6个月未执结案件上报督查的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以合法、公正、公开、效率和执行权合理配置、分权制约为原则,规范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和职责分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第三条 执行工作坚持“四查、三到位”原则,即:查银行存款、查房产土地、查车辆登记、查工商股权,做到程序到位、措施到位、结案方式到位,着力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
第四条 执行案件实行员额法官负责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执行局共设四个执行团队,分别负责普通执行、恢复执行类案件办理及综合工作。
第五条 执行程序中,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冻结、查封,扣划、委托评估、拍卖等处置性措施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执行局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签发。
第六条 立案庭立案后,综合科应在2日内将案件登记、交网络查控员网络查控后分发至各执行团队,员额法官根据案件及本执行团队人员分工情况决定案件执行实施,执行人员在员额法官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网络查控员查控案件做到收案先查、有案必查、多次查询、重复查询,在系统反馈后,不论是否有账户信息均需即时打印出信息反馈表交案件承办人存档。需要冻结、扣划或者解除冻结的,立即通知承办人提供纸质冻结、扣划或者解除冻结手续,情况紧急的,查控员电话请示局长后先进行线上操作,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执行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在2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应当在接到通知3日内自动履行或报告当前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
各执行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告知执行案件风险、询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案件相关情况,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员额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第九条 申报财产结束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全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 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工作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坚持应录尽录、公布是常态不公布是例外的原则,将不履行义务亦不报告财产的案件被执行人全部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因特殊情况不录入或者需要屏蔽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审批表经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报综合科备案。
第十一条 各员额法官应在申报财产结束后的10日内对被执行财产采取“四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采取“四查”措施情况须归入案件卷宗。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等规避执行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在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的5日内,应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协商。
协商无果,10日内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委托评估手续,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评估。对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予以扣划、扣留或提取,并在10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转款手续。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解除财产强制措施;当事人和解分期履行的,以履行情况分期解除财产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员额法官应在接到评估报告5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就财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由员额法官书面通知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在7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员额法官应当在异议期间届满后3日内交付拍卖。
第十四条 拍卖采取网络拍卖形式,坚持网络拍卖是常态、传统拍卖是例外原则。需上网拍卖的由员额法官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网拍管理员收到材料后应在2日内上传。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的,网拍管理员应在拍卖款项全额转入专户后的2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将拍卖材料移交员额法官,员额法官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材料后5日内制作裁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10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转款手续。需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的,应安排在10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卖结束未成交的,员额法官应在10日内按照一拍审批程序重新审批上传。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员额法官应当安排在10日内将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需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的,应安排在10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员额法官应安排在5日内交付网络变卖。变卖成功的,应在10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转款手续。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财产的,应在10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应向申请执行人讲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根据案情确需采取执行措施的,应由案件原承办人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各执行团队办理的案件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金钱债权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4个月内不能执结的,应按照《全省法院超六个月未执结案件上报督查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综合科审查,经审查,有法定事由的采取换员执行、指定执行、交流执行等措施继续执行,无法定事由的将相关消极执行的线索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超过6个月未能执结的,报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督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并呈报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二)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的期间;
(三)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四)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的期间;
(五)执行管辖争议处理期间;
(六)执行争议协调的期间;
(七)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第二十条 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应当由专门合议庭进行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合议庭应当自异议案件立案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由原案件承办人或综合科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进行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报执行局长审批后立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原则上由原员额法官安排办理,原员额法官无法办理的,由执行局长另行指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案件应当设立执行日志,执行日志如实记录案件执行过程并及时录入流程管理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义马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