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款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实行执行案款专户管理,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案款统一以银行票据方式支付。
第三条 执行案款由院财务统一管理。院财务对每起案件实行明细记账,并定期清理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案件承办人应对每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执行部门建立执行案件总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明细对账,相互配合、监督,确保执行案款安全。
第四条 严格试行案、款分离制度,除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外,严禁执行人员出具白条直接收取被执行人缴纳的现金或银行票据。
第二章 执行案款的收取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收取、搜查、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银行票据要及时缴院财务部门。
第六条 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紧急情况下,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 应当至少两名执行人员在场;
(二) 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签字;
(三) 应于24小时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收取票据的,应及时(在票据有效支付期内)将票据交给院财务部门。
第七条 在申请人和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当场将现金或票据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录交付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三章 执行案款的兑付
第八条 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案件所在执行团队的员额法官签字后方可办理领款。
第九条 执行案款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委托人、受托人应在承办人面前办理委托手续,方可办理领取手续,在办理取款手续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应交财务人员一份。
第十条 向申请人兑付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及执行中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后应出具合法有效收款收据。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应出具本人亲笔签名和本人捺印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应存入执行案卷备查。
第十二条 执行案款无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或当事人不领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款无法发放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财务部门兑付执行款的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兑付执行案款时,应审查领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法律文书。发现问题的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执行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兑付手续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兑付:
(一)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二) 办理手续字迹不清、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三) 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一致的;
(四) 领款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
(五) 拒绝办理委托手续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院监察室负责对本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本院执行款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对检查出的问题,向责任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人员调离执行部门或因工作调整岗位需要移交其所经办的执行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收、付执行款的单据和执行案款收付说明。执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调离换岗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义马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