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案件包括诉讼服务中心受理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执行案件的分案、分流、结案。
分 案
第三条 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基本分案原则,以财产所在地为补充。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多人的,以执行依据所列被执行人顺序前后确定管辖。
第五条 本市辖区外案件按照三个执行团队顺序逐一分案。
第六条 系列案件以便于执行为原则,确定由一个承办人集中办理。
第七条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按照三个执行团队顺序逐一分案。
第八条 执恢字案件由原承办人(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原承办人已调离执行岗位的按照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执保字案件按照三个执行团队顺序逐一分案,执保字系列案由保全组办理。
分 流
第十条 以下案件由执行局长确定承办人:
(一)涉及执行员回避的案件;
(二)当事人选择执行员执行的案件;
(三)超过一个月期限,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案件;
(四)疑难、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重新确定承办人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三个执行团队按辖区分案出现新收案件数不均衡时,由局长决定将部分非本辖区案件分流到新收案件数较少的执行团队。
结 案
第十二条 各执行团队的结案经本团队书记员登记后,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由各执行团队书记员经指挥中心系统审批报结。指挥中心汇总后建立台账。
第十三条 报结案凭整理好的执行卷宗报结,严禁无卷报结,若发现严格追责。
第十四条 结案卷宗于下月五日前装订完毕由指挥中心送审管办评查。
第十五条 2017年1月1日之后案件执结后必须在执行办案系统报结,严禁系统外报结。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局务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义马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