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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法院成功调一起存在不稳定因素隐患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03-17 10:49:14


    3月11日,义马法院本着消除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从而成功消除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已75岁高龄的原告王某,于2009年7月1日下午在香山街与义马市某煤矿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出现明显的撞伤,因而双方均未及时报案。但因王某年事已高,且该事故发生前即已入住天新医院,其后出现的失眠、厌食及夜晚走动等病状,使其与该事故联系起来。王某遂多次找煤矿要求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还曾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此事,致使肇事司机被迫辞职。2009年年底,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院千秋法庭受理该案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及时追加中国平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认真调查了解该案的背景情况后,该庭认为此案存在有不稳定因素,遂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处理,并事先准备了相应的预防措施。3月11日庭审时,原告声称自己因该事故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损伤至今尚未痊愈,将起诉时的6000余元诉讼标的提高至1.4万余元,导致本案的调解难度增加。庭审后,合议庭认为原告在实际损失方面的证据并不充分,但其因事故惊吓而造成的精神压力应为客观存在。虽然原告方面要求的数额偏高,而被告方面态度却相对消极,但通过积极的工作,并非没有调解的可能。为此法庭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讲明各方当事人存在的利弊因素,逐渐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
   当日下午,该庭继续对此案进行调解,并邀请原告的部分子女参与。经过数次轮番的协调,双方意见基本趋于一致。两被告同意适当赔偿,由于担心原告以后还会因此事再生新的纠纷,因此要求原告和其子女作出承诺,保证结案后不再追究此事。为此,该庭诚恳地与原告子女进一步沟通,取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一份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不但有具体的赔偿内容,而且还包含有不稳定因素预防措施的较为典型的调解协议终于达成。原被告当庭签订协议并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刘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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