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要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执行人苗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房产被查封,案件执行期间,苗某谎称待将其房产解封后即以售房款归还所欠债务,并写下保证书,谁知房产解封后,被执行人趁机将其售卖,并将所售房款迅速转移,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老赖”纵有七十二变,也逃不过人民法官的火眼金睛,最终苗某触犯了国法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近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使抗拒执行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2014年,法院在办理王某诉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苗某的一处房产,并判决苗某偿还王某20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苗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权利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细致耐心的向其释法析理,告知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希望被执行人能依法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苗某称待其房产解封后以售房款归还所欠王某债务并写下保证书,后法院根据王某申请,将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谁知房产解封后,被执行人趁机将其售卖,并将所售房款迅速转移,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不知去向。后执行干警又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大量资金流转,却没有向法院如实申报,也不履行相关义务。法院执行干警见招拆招,迅速出击,搜集整理有关证据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苗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及时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义马法院审理认为:苗某买卖房屋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送达法律文书后,苗某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苗某迫于压力,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将义务履行完毕。鉴于此情况,二审法院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义马法院二审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苗某心存侥幸,谎称用其被解封的房产所变卖的财产偿还债务,转移财产,抗拒、逃避执行,无视法律威严,最终罪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