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有力武器。“夏季雷霆”集中执行活动中,义马法院立足打字当头,严字当先,继续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震慑“老赖”的嚣张气焰。近日,该院审结一起拒执犯罪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1月18日,杨某某驾驶登记在民权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义马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权利人梅某某等15人向义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共计本金942150.38元。经该院执行局多次追讨,民权县某运输有限公司2014年6月19日仅履行5万元,后来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经调查,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某运输有限公司的5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某变更为李某某且转让费未用来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夏季雷霆”集中执行活动中,义马法院迅速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运输公司股权转让后,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某家属迫于压力,将剩余款项全部履行到位。鉴于其到案后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据此,义马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其运输公司股权转让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赔偿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但被执行人不仅不履行判决义务,还利用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